浙江发力总部经济:四年后总部企业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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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力总部经济:四年后总部企业增加20%

杭州11月2日电(王逸飞)中国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在发展总部经济上又有新动作。《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下称《意见》)日前发布,该省提出了力争到2027年,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的目标。

总部经济是指不同大型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同一区域后,形成企业总部聚集效应,辐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近两年来,围绕发展总部经济,长三角各地频频发力。如上海去年11月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今年,江苏的南京、苏州等也相继出台相关行动计划或办法,明确奖励举措。

浙江有着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优势,但跨国公司、央企等总部招引工作基础较为薄弱,需重点加大政策支持。故《意见》更加突出跨国、民营、央企三个重点。如将总部企业按经济类型分为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和央企机构型总部共6类。

该省提出,各地要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主攻方向,引导具有产业链话语权和显著带动作用的总部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省级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浙江此次明确了人才保障、审批服务、用地用房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等政策支持内容。

如在用地用房支持上,其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依法依规加大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总部用地支持,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

在出入境便利化方面,《意见》提出,对需要在浙江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及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办法享受永久居留申请便利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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