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获当庭宣判

11

合肥7月13日电 (吴贻伙 赵强)13日,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经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据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初,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6500元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被告人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费某的刑事责任,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以洗钱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费某、程某某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两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遂当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完) 【编辑:黄钰涵】

云学堂上海峰会热议数字化 面向业务发展赋能人才成长

啤酒业上市公司年报盘点:6家营收净利双增长

他提议给每个台湾家庭发枪!年轻人吓死了……

享受休闲之乐 美国南加华人钟情家庭农场生活

“历史性加息”75个基点!美联储28年来首次!意味着什么?

一习话丨“农民会有更加火热的生活”

中国队在女冰世锦赛(甲级A组)以全胜成绩夺冠

“轻食”新宠燕麦片,如何吃出健康

第二十届环湖赛骑行“最美赛段” 车手挑战3798米高海拔

广州税务“走出去引进来” 税收服务再升级

上海机场2020年春运客流预计突破1400万人次

广西南宁致力打造面向东盟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春雪后甘肃裕固族牧民祁连山下牧羊忙

皮亚斯特里夺得2025F1中国大奖赛杆位

马来西亚汉文化中心主席吴恒灿:中文愈受非华裔青睐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坐标比特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